因刑法第十三條:「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,為故意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,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,以故意論。」
只能說,對方故意製造一個讓你被汽機車輾過的機會環境,但這個機會環境並不等如致死環境。在這環境下你並不一定會被輾,就像現在你結果毫髮未傷。而就算被輾也不一定會死亡,汽機車可以只輾中你手腳,這不會輾死你,所以單就令你摔在車道上這點,構成殺人未遂的機會低於傷害未遂的機會。
2015-08-06 05:51:13 補充:
至於他攻擊你頭部這點,不見得你百份百會摔車。而由於你沒說戴那類安全帽,也沒說他用拳頭或武器,若是武器用的是甚麼武器,從你連傷也不用去驗這點來看,攻擊你頭部也不構成殺人未遂。
行為時的態度方面方面,若他只打你一下就繼續駕車跑掉,傷害大於一切。
綜合以上三點,對方構成殺人未遂的機會不大。